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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投资兴办工业企业,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大小,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,由县财政给予该企业上缴增值税25%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。
2、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2年内由县财政给予该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的奖励,第3—5年由县财政给予该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50%的奖励。
3、投资兴办第三产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央200万元及以上的,自营业之日起,2年内县财政给予该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50%的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央1000万元及以上的,2年内由县财政给予该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的奖励,第3—5年由县财政给予该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50%的奖励。
以上财政税收政策如有新的规定出台,按照新的政策执行。